加强种子经营管理依法实行“六必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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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eedmanager.net 时间:2006-6-9 种业经理人
1、必须实行经营许可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种子条例》)的规定,经核发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无书面委托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市场准入权,不得参与种子经营活动。因此,归纳起来,进入种子经营环节的主体由三部分组成,其一是持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其二是接受委托方委托的受托经营者;其三是持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在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置的分支机构。 2、必须实行经营备案制 经营者依法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委托代销的种子经营者,凭委托代销协议和委托代销证申领或变更营业执照后,应向种子经营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委托代销种子的相关材料,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委托资格、经营范围、经营品种、有效区域后出具备案证明,依法进入种子经营市场。 3、必须实行经营档案制 种子经营档案是记录种子来龙去脉,登记种子购销存的“明细帐”,也是载明种子经营全过程的“备忘录”。种子经营者无论以何种方式参与种子经营,都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并按种子经营档案的填写要求,详细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质量检测和销售各环节的真实情况。同时,按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归档保存。为便于核查帐目,确保种子经营档案真实、可靠、科学、有效。接受多方委托的种子经营者,对同一品种不同来源或同一品种不同批次的种子应分别设置经营档案,不得以此代彼,鱼目混珠。 4、必须实行包装标签制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并附有标签,这是商品种子区别于非商品种子的主要特征。为明晰产销责任,保证种子质量,便于运输储存,种子生产者依据市场需求,在种子加工、分级后应进行定量包装,并附内外种子标签。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的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同时对品种的特征特性、栽培要点、产量表现及适宜地区要实事求是地说明介绍,以便种子使用者掌握相应的栽培技术措施。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5、必须实行品种审定制 销售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必须通过国家或者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品种不得提前进入种子市场。《省种子条例》规定,相邻省、自治区审定通过并适宜在我省生态区域种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准予引种。对非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划定适宜在我省生态区域种植的可由申请者报请省种子管理机构组织试验,适宜种植的可以推广。 6、必须实行质量达标制 种子质量来源于种子生产、加工、贮运、销售等诸多环节,它规定着种子能否使用的关键。其中销售环节是质量管理的最后防线,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安全。因此,种子检验人员必须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在种子收购、加工、贮藏、销售过程中进行检验,其必检项目包括水分测定、净度分析、幼苗鉴定、品种真实性和纯度鉴定;必要时也可检测生活力、健康状况、千粒重等。通过检验,对品种纯度、发芽率达不到国家种用质量标准的种子必须按非种子处理;对净度不达标的种子应进一步加工整选;对水分不达标的种子要及时翻晒、烘干;对复检不合格的种子不得入库,入库后复检不合格的种子不得经营。确保进入流通环节的种子质量合格,提高其商品性和市场竞争力。
作者: 信息来源:农博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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